简单地说,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产权,它是人们对智力劳动的创造或创新活动中智力成果依法所享有的财产权。为了理解这一定义,我们首先要弄清楚产权的基本含义。所谓产权是指财产所有权,它包括人们对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置及其他与财产有关的权利。这里要明确:产权的客体是财产,产权的主体是个人、企业、集体组织甚至国家。
到目前为止,国际上公认的知识产权的内容包括工业产权和版权(著作权)等两大类(详见联合国于1967年7月14日由51个国家签署的《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细分来说,工业产权又包括专利权、商标权、反不正当竞争权、货源标记以及其他诸如对技术秘密、多媒体产品、生物技术产品、集成电路线图设计等保护对象的权利。这里要指出,世界上多数国家把计算机软件和网络技术列为版权保护对象,也在知识产权的内容之内。
由以上的介绍可以看出,知识产权的内涵十分丰富,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它的外延还在不断地扩大,由此引发的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也有所扩大。
为了帮助进一步地了解知识产权,下面我们对知识产权的特征加以介绍。第一,知识产权的专有性。知识产权是受法律保护的一种独占权利,具有排他性,未经知识产权所有者授权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否则构成侵权,应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知识产权法是国内法,在一国获得的知识产权只在该国范围内受到法律保护。但是,一国一旦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签署了知识产权国际条约,国内的知识产权法也规定了对国外知识产权予以保护的条款,那么,对于在一国注册登记的国外知识产权也予以保护。
第三,知识产权的时间性。知识产权都有法定的保护期限,一旦保护期满,权利自行终止。这一特性与动产、不动产的产权是不相同的,动产和不动产的产权没有时间限制,只要这些财产存在,权利亦存在。
第四,知识产权实行政府管理原则。国家对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版权等的立法总称为知识产权法。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由国家立法机构予以批准。知识产权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执行、管理及处罚都是政府行政机构的职能。一国政府责无旁贷地负责管理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利用。个人、企业和各类组织机构要贯彻执行知识产权法,利用法律武器来保护其所拥有的知识产权,开展科技创新和各类文化艺术创作活动。